化工厂失火毒烟致周边果树减产果农获赔26万元
记者6月29日从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了解到,该庭6月初成立后审理的“第一案”终于调解结案——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补偿33户果农26万余元,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该庭审理的“第一案”是合并审理了胶州市某村33户果农与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33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件,焦点是被告公司火灾产生的有毒烟尘给33名原告的果树造成了怎样的损失。
一审中,原告33户果农诉称,2013年6月2日,被告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火灾产生的有毒烟尘给原告的果树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导致原告的果树当年基本绝产。2013年6月8日经胶州市某部门对受损果园进行测产,测算了原告果园的果实受损率。2013年7月19日,胶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作出评估报告,评估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所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辩称:发生火灾本身不能推定为对原告果园的环境造成了污染。被告的火灾事故如果产生有毒物质、能否到达果园,被告持怀疑态度。二是,不认可原告提供关于损失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到涉案果树的树龄及被告发生火灾并非其故意造成的浓烟污染,结合原告果木确实减产的客观事实,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为宜。由于被告发生火灾车间与案件涉案果园的最近距离约1673米,法院按照原告土地亩数,判令由被告补偿33名原告27204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此案二审后,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最终被告公司愿意对33户果农补偿26万余元,此案调解结案。(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