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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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cai1.com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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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政策背景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选址评估办法。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满足“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的条件,向县级人民政……
一、政策背景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选址评估办法。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满足“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的条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认选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规定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
第一条,指出制定办法的依据和意义。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规定开办者应承担提交选址需求的责任。
第五条,规定无需评估、直接确认选址的情形。
第六条,明确评估应考虑因素和评估意见作用。
第七条,规定开办者评估前应提交的书面资料。
第八条,明确评估专家组的组建方式和专家人员类型。
第九条,明确评估方式和采集信息内容,采集信息主要包括勘察选址地块是否处于禁养区,与周边场所、屏障(天然、人工)隔离情况,设施设备配备、生物安全防护和污水污物防渗防漏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明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规定确认选址结果有效期。
第十二条,规定开办者应当保证评估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评估后,严格按评估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明确人工屏障和自然屏障的定义。
第十四条,明确《办法》解释权归属。
第十五条,规定《办法》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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