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休禁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shucai1.com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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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2年,我部印发《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其中关于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禁渔期的规定于今年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养护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要求,我部在充分调研、综合考虑渔民代表、渔业专家和执法人员等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
2022年,我部印发《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其中关于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禁渔期的规定于今年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养护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要求,我部在充分调研、综合考虑渔民代表、渔业专家和执法人员等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休禁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于2025年10月25日前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意见建议。
1.邮箱:zihuanchu@shucai1.com;
2.传真:01059192965;
3.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邮编:100125。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休禁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关于调整黄河休禁渔制度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养护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要求,本着整体稳定、局部完善、流域覆盖的原则,我部决定对黄河休禁渔制度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休禁渔期和休禁渔区黄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甘肃段及白河、黑河、洮河、祖厉河、湟水、渭河(甘肃段)、大通河、隆务河及扎陵湖、鄂陵湖、约古宗列曲、玛多河湖泊群从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实行全年禁渔。2031年以后的禁渔时间另行通知。黄河干流宁夏段、内蒙古段、陕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东段及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陕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沙湖、乌梁素海、哈素海、东平湖的休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二、禁止作业类型休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休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休禁渔区范围,延长休禁渔期时间。(二)在上述休禁渔区和休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龙羊峡、刘家峡、九甸峡、小浪底等水域特有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水域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实施时间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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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休禁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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