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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拟出台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

来源:shucai1.com   2025-05-06   浏览:142   字号:T|T
摘要:关于《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开始时间:20250427结束时间:20250515征集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征集状态:正在征集为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和大面积单产提升,推动品种更新换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
  关于《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50427结束时间:20250515征集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征集状态:正在征集

  为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和大面积单产提升,推动品种更新换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联系单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联系人:吴博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府街41号

  邮政编码:150040

  联系电话:045182640562

  电子信箱:zyzxpzk@shucai1.com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4月22日

  附件

  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和品种管理,保证农业生产种植品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撤销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品审办负责品种撤销审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品审委负责撤销审定品种决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发布撤销审定品种公示、通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玉米、大豆、水稻、小麦。

  第二章?品种撤销审定条件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应撤销审定:

  (一)玉米、大豆、水稻审定年限超过十年且近三年生产上累计推广面积小于2万亩的品种;小麦审定年限超过十年且近三年生产上无推广面积的品种;

  (二)在生产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且可能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的品种;

  (三)在生产中因种性严重退化而导致失去种用价值的品种;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品种;

  (五)无标准样品或未按要求提供标准样品的品种;

  (六)因混杂退化等原因,导致品种典型特征特性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品种;

  (七)经DNA指纹鉴定,与之前已审定品种差异位点数小于2的品种;

  (八)授予品种权的品种,经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要求自愿撤销审定的品种;

  (九)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撤销审定条件的品种。

  第三章?品种撤销审定程序

  第六条省品审办根据行业统计数据及品种农业生产表现,同时结合有关部门建议,拟定符合撤销审定条件的品种名单,并向育种者征求品种撤销审定意见。

  第七条育种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同意撤销审定的育种者须提交同意撤销审定说明,不同意撤销审定的育种者须提交保留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第八条省品审办梳理育种者反馈意见,提交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各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省品审办梳理意见,在品种审查会议上讨论确定拟撤销审定品种名单。

  第十条各相关专业委员会确定的拟撤销审定品种名单,以省品审办名义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上发布公示,公示期3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可向省品审办提交异议申请,省品审办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会确定拟撤销审定品种名单后,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在其官网上发布通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撤销审定的品种将停止种子生产、广告,到第二年7月1日停止推广、销售。

  第四章?品种延期使用

  第十三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但在生产上有推广应用价值并需要保留的品种,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可以向省品审办提出书面保留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省品审办将保留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品种报主任委员会讨论确定,可延期使用。保留申请理由不充分、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相关佐证材料不齐全的品种不可延期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有关选育单位应保存和保护撤销审定品种资源,并保留品种的其他权益。

  第十五条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品种撤销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品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黑农委直发〔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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