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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后池塘

广州发布五起农资违法案件,涉及多个区域!

来源:shucai1.com   2025-05-06   浏览:112   字号:T|T
摘要:近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广州市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对2024年以来区域内农业领域违法情况进行通报。此次共发布八个典型案例,其中,四个案例涉及农药领域,一个涉及种子领域。农药领域违法以农资店销售假农药和农户超范围使用为主。其中,在一起农户在蔬菜中使用“毒死蜱”一案,除了农业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外,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到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陈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近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广州市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对2024年以来区域内农业领域违法情况进行通报。此次共发布八个典型案例,其中,四个案例涉及农药领域,一个涉及种子领域。

  农药领域违法以农资店销售假农药和农户超范围使用为主。其中,在一起农户在蔬菜中使用“毒死蜱”一案,除了农业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外,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到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陈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 2024年11月19日,从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陈某(以下简称“当事人”)种植上市销售的茼蒿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茼蒿含有禁用于蔬菜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茼蒿数量共150千克,销售价格2元千克,销售金额合计3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处理结果】?从化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法将该案移交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二、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4年6月6日,天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种植的蕹菜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蕹菜的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蕹菜,主要是当事人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及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造成。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蕹菜共5千克,销售单价6元千克,违法所得30元。

  【处理结果】?天河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摘要】 2024年3月20日,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关联案件时发现线索,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含有非标签标示的物质氟虫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该农药产品属于假农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涉案农药产品300瓶,售价为6元瓶,销售数量300瓶,违法所得金额1800元。

  【处理结果】 番禺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及裁量标准(农药)》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罚款14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4年5月21日,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农药(标签注有“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标签二维码显示内容不符合规定,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农药已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进货涉案农药50瓶,货值金额500元,已售39瓶,销售所得390元,涉案农药标签问题是受委托生产企业操作失误所致,剩余农药产品已全部召回并及时改正,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未收到该农药产品的质量投诉。

  【处理结果】 增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1.责令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行为;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广州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案情摘要】2024年6月4日、11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案件线索,对广州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销售“某某甜糯”及“某某金银粟”玉米种子的品种审定证书;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网站查询,也没有查询到“某某甜糯”及“某某金银粟”玉米种子的品种审定信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某某甜糯”和“某某金银粟”玉米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修订)》有关规定,属于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违法所得金额共1950元。

  【处理结果】?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在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证据,依法不予从轻、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和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并处罚款9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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