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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后池塘

销售1196吨假化肥,判了!

来源:shucai1.com   2024-01-18   浏览:134   字号:T|T
摘要:近日,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化肥的案件。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优化了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基本案情2022年,被告人蔡某与张某决定通过制作假化肥来获取高额报酬。张某按照蔡某提供的包装样式、产量要求,利用“潮白肥粉”制作化肥,然后使用钟某从网上购买的包装袋包装成昆明某治化公司“石林”牌过磷酸钙化肥(未经授权),以每吨32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提供给蔡某。蔡……
  近日,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化肥的案件。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优化了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蔡某与张某决定通过制作假化肥来获取高额报酬。张某按照蔡某提供的包装样式、产量要求,利用“潮白肥粉”制作化肥,然后使用钟某从网上购买的包装袋包装成昆明某治化公司“石林”牌过磷酸钙化肥(未经授权),以每吨32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提供给蔡某。蔡某邀约苟某、孙某以每吨5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多地农资店。截至案发时,一共销售假冒的“石林”牌过磷酸钙化肥1196余吨,销售金额85万余元,被告人蔡某、张某、苟某、孙某、钟某五人共获利34.5万元。

  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富源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和张某生产、销售假化肥,并且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依旧放任蔡某进行销售,与蔡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其应当对蔡某的后续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钟某在知道张某没有生产化肥的资质后依旧为其提供包装袋,与张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苟某、孙某在销售环节与蔡某构成销售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蔡某、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钟某、苟某、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化肥,销售对象人数较多,使大量假化肥流入农村市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富源县法院依法判处蔡某、张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不等,处罚金50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蔡某、张某等五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被扣押的电子秤、手提高速封包机、假化肥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后,孙某、钟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涉农案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群众民生福祉,该假化肥案的从严审理、从严判处,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教育和警醒了其他市场主体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让投机取巧者终究自食苦果,起到了“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受到了群众的普遍称赞,赢得一片叫好声。

  近年来,富源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将打击犯罪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机结合,持续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环境,让市场主体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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